如果将院士学术不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养情人等行为都用法律来进行规制,甚至事无巨细地对各种违纪行为试图穷尽列举,我们将陷入一种非常难堪的境地。
张兵
中国工程院日前发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材料弄虚作假、拉票、侵占他人技术成果者,将被通报;情节较重的,终止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外,还取消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荐资格。
这是通过“法的方式”对道德层面要求的又一次规制。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就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包养情人、公款旅游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中的这段话,传递出一个朴素的道理:法律(刑罚)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如果将院士学术不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养情人等行为都用法律来进行规制,甚至事无巨细地对各种违纪行为试图穷尽列举,我们将陷入一种非常难堪的境地: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的道德在严重滑坡,我们需要制定更多的限制性规范,调整或约束人们的行为。有人甚至会假设:院士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其进行惩戒。
无论是“处理办法”,还是“处分暂行规定”,肯定有其积极作用,规范相应人的行为准则。但是,任何“法”的出台背后,必定是由于“法”本身的滞后性,对于某种普遍游离于法律规范行为的“无依据”裁决,亟须新规范的确认及调整。换言之,正是由于一些院士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丑闻”,才催生了相应的法规条文制定。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一个人的社会行为,我们无非有两种评价标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道德向法律转化,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我们称之为法律道德化;两者互为补充、互相制约。“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令法哲学家长期纠结的命题,由于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我们一方面寄希望通过法律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希望人们能够尊崇内心的道德法则,恪守自然、公平、正义、诚信等朴素的道德原则。
我们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比如这两个“处理办法”和“暂行规定”,我们更需要的是,作为一个人,在履行职务时,会有一些底线的道德规范,对自身行为进行及时的自我校正,服从自己内心的道德要求,而不只是僵硬规则条文的威慑力。
如果中国进入任何行为规范都指着依靠有成文的法条去约束或者调整,也就是进入所谓的全“法律评价”时代,这将是件很可怕的事情,依靠“法律评价”,姑且不论其成本,诸如法律意识培养、法制教育、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及实践技巧的掌握等等,仅其被动性的特征,即法律总是以强制性规范去约束人们,而非人们自觉地形成一种习惯性的文化传统,也会让社会陷入更加混乱的状态;而道德评价作为一种自觉评价,则可以很好地避免其消极作用。
不仅只是依靠法律,还包括每个人道德层面的内心法则,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结构的良性循环。